公开信
各排污单位:
2021年1月24日,国务院颁布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21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称排污单位),应依照《条例》相关规定,主动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填报排污登记表,并严格落实排污许可证中载明的各项生态环境管理要求。
正式施行
2021年3月1日
持证排污·按证排污
是排污单位的法定责任和义务
一、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或者填报排污登记表。列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中的重点管理、简化管理和登记管理的排污单位,实际排污行为发生前应登录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http://permit.mee.gov.cn),向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生态环境部门申请排污许可证或自行填报排污登记表。未按要求申领排污许可证或者以不正当手段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以及未如实填报排污登记表的,生态环境部门将按照《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四十条和第四十三条进行处罚。
二、严格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排污单位取得排污许可证后,应按照排污许可证限定的排放口、排放浓度、排放总量、排放方式和排放去向规范排污行为,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建立环境管理台账,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如实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安装、使用、维护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未落实上述要求的,生态环境部门将按照《条例》第三十四条至第三十八条进行处罚。
三、及时履行排污许可证重新申请、延续和变更手续。排污单位在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项目;生产经营场所、污染物排放口位置或者污染物排放方式、排放去向发生变化;污染物排放口数量或者污染物排放种类、排放量、排放浓度增加,应当重新申请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排污单位需要继续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申请延续排污许可证。排污单位违反上述规定,生态环境部门将按照《条例》第三十三条进行处罚。另外,排污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还应当申请办理排污许可证变更手续。
四、主动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开展监督检查。排污单位应按照要求提供排污许可证、环境管理台账记录、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自行监测数据等相关材料,并如实报告相关情况。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和自行监测原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拒不配合检查或者接受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生态环境部门将按照《条例》第三十九条进行处罚。
感谢对我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将进一步加强《条例》宣贯,设立公众热线,接受相关咨询,提供热忱服务。让我们携起手来,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为推动我省高质量跨越式发展,更高标准打造美丽中国“江西样板”贡献我们的力量!
江西省生态环境厅
2021年2月19日
省、市生态环境部门排污许可咨询及联系方式
省江西省生态环境厅
0791-86863798
南昌市生态环境局
0791-86356030
南昌市行政审批局
0791-83987579
景德镇市生态环境局
0798-8528474
萍乡市生态环境局
0799-6778257
九江市生态环境局
0792-8792058
新余市生态环境局
0790-6420109
鹰潭市生态环境局
0701-6231706
赣州市生态环境局
0797-8685088
吉安市生态环境局
0796-8226814
宜春市生态环境局
0795-3218931
抚州市生态环境局
0794-8260313
上饶市生态环境局
0793-8316059
赣江新区生态环境局
0791-86172086